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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后,享受积分落户政策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9日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财经5月18日电 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其中明确,符合天津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方案显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申领天津市居住证后,结合其租赁的保障性住房所在区有关规定享受子女义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享受积分落户政策。

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天津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天津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重点保障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各区负责组织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工作并根据本区保障对象的需求,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

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面向本单位职工或特定对象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可以结合实际需求适当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按照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规定,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增加服务功能。

天津将提供土地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税收、金融,水电气热价格优惠,公积金以及公共服务等支持政策。

关于土地支持政策中提到,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