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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 应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7日作者: 来源:春城晚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昨日发布《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

  该《意见》指出,"一户"中"户"的认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家庭成员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分户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该《意见》维护婚姻关系变化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分配权益。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

  以下情形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

  1.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2.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占用面积合计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

  3.小产权房;

  4.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5.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村企业土地违法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