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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惠民营商服务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6日作者: 来源:大连日报
 

  

  风险点提示:

  为避"两年税",不过户只公证

  市民秦女士购买一套二手房,因房屋取得产权不足两年应缴税费较高,买卖双方约定,暂时以买卖契约公证的方式代替办理转移登记。谁承想,两年后当秦女士要办理产权过户时,却发现该房早已被法院查封,根本无法办理任何手续。以后能不能办、什么时候能办,都是未知数。秦女士追悔莫及。

  提示:

  贪小便宜吃大亏,及时登记免风险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应当怎么办:

  不动产只有登记才会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公证仅仅针对的是债权,不会产生物权公示公信的效力。案例中,秦女士购买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从物权的意义上说并不属于秦女士。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簿上,房屋的产权人一直是原房主,就会存在被查封、抵押甚至是另卖他人的风险。因此,购买房屋要尽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切莫贪图小便宜吃大亏。